列支敦士登对欧洲经济区(EEA)国民、瑞士国民和第三国国民适用不同规定。EEA 居留权受《人员自由流动法》(Personenfreizügigkeitsgesetz,PFZG)规范,并受年度配额限制:每年发放至少 56 份就业居留许可和 16 份非就业居留许可。每组配额的一半通过抽签分配,其余由政府分配。瑞士居留许可由政府分配,每年就业居留许可至少 12 份,非就业居留许可至少 5 份。第三国国民通常没有自动取得许可证的权利。根据《外国人法》(AuG)第 20 条和第 21 条,基于经济、国家或个人利益可以获准入境。 主要居留文件包括 B 居留许可、L 短期居留许可,以及 C 或 D 永久居留许可。跨境工作者根据身份分别使用 EEA 国民的 GMB、第三国国民的 G,以及边境居留安排的 BIB。就业 B 许可通常有效期为 12 个月。对于完整的 EEA 或瑞士申请,APA 通常约四周作出决定;对于完整的第三国申请,通常约三个月。第三国国民的就业 L 许可最长有效 12 个月,申请通常须在开始工作至少 14 天前送达主管机关。这类就业通常限于管理人员、专家或其他受过职业培训或具有丰富职业经验的合格人员;第三国国民的 L 许可在其他情况下也仅限合格劳动者。 无就业 B 许可要求申请人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且不依赖社会救助。持此身份不得工作,非法工作可能导致许可证被撤销。政府每季度决定此类申请。获批后费用为 CHF 1,060;未获批费用为 CHF 80,通常还须预付 CHF 80。学习和培训通常使用最长 12 个月的 L 许可,可延长至项目结束。EEA 和瑞士学生最多可工作至 35%;若工作属于培训的组成部分,则可全职工作。来自第三国、就读列支敦士登大学的学生最多可工作至 35%。互惠生停留时间为 6 至 12 个月,年龄须为 18 至 25 岁,且须具备基础德语;月毛工资为 CHF 1,835,净工资至少 CHF 700。 EEA 跨境工作者通常每天回国,但护理和酒店餐饮业工作者可以至少每周回国一次。开始工作后 10 天内须申报。BIB 许可有效期为 12 个月,实际停留不得超过 180 天,且就业比例至少为 50%;该许可不赋予在列支敦士登居住的权利。若先前的 EEA 或瑞士许可证持有人离职、退休或死亡,六个月内可能可以申请替代职位。 家庭团聚规定因国籍而异。对于 EEA 和瑞士国民,通常适用于配偶或登记伴侣以及未满 21 岁的子女。对于第三国国民,通常适用于配偶或登记伴侣以及未婚、未满 18 岁的子女。第三国国民家庭的申请通常须在居留许可签发或家庭关系形成后三年内提出。合法、连续居留至少四年后,可能适用另一个三年期限。通常需要提供有效许可、夫妻双方均已成年、居住在国外的配偶达到 A1 德语水平、适当住房,以及稳定工作或附有银行担保的充足资金证明。抵达后,家庭成员须在市镇登记、办理健康保险,并在适用时提供在校证明。短期居留者和学生不能申请家庭团聚。配偶和子女可在其派生许可有效期内工作;自雇需要 C 或 D 许可。 申请可能需要身份证明和旅行文件、签证或居留文件、雇佣合同、资格证明、住房证明、资金证明、健康保险、学校记录,以及语言或公民知识证书。第三国国民通常须签署融入协议。居住在国外、申请家庭团聚的配偶通常需要达到 A1 德语水平。居留五年后申请 C 或永久居留许可,可能需要 A2 德语和公民知识考试。许可考试有 21 道题,至少答对 14 题才算通过。认可的语言证书包括 Goethe、telc 和 ÖSD。列支敦士登在入境后的头五年补贴语言课程,每门课程 CHF 200,每个级别最多四门课程;A1、A2 和 B1 级课程须达到至少 90% 的出勤率。 居留五年后,EEA 国民及其家庭成员可能符合申请 D 永久居留许可的条件。瑞士国民、第三国国民及其家庭成员可能符合申请 C 定居许可的条件。通常应在当前许可到期至少 14 天前提交完整申请。长期离境后重新签发 C 许可通常要求持证至少十年,且离境不超过五年;D 许可对应的离境期限为三年。通常应在计划返回至少四周前提交申请。 归化手续由民事登记处(Zivilstandsamt,ZSA)负责,先提交初步查询,再提交完整申请。简化程序适用于婚姻或登记伴侣关系、长期居留和无国籍人士;另有普通程序。长期居留归化通常要求居留满 30 年,20 岁以前的居留年数按两倍计算,且申请前须有至少五年连续普通居留。与列支敦士登公民结婚通常要求居留十年,婚姻期间的年数按两倍计算。无国籍申请人通常须居留五年。普通程序要求居留至少十年、德语达到 B1 级、通过公民知识考试,并由市镇公民投票批准。申请人通常必须放弃原有国籍。单凭居留不会自动取得国籍。 保护程序遵循《庇护法》和《庇护条例》。APA 会核查身份、文件、入境和旅行经历、寻求保护的理由和生物识别数据,并依据都柏林规则检查是否由其他国家负责,包括通过 EURODAC 查询。面谈时会有口译员和列支敦士登难民援助组织(Flüchtlingshilfe Liechtenstein)的代表参加。申请人必须配合。政府决定庇护申请,APA 负责办理程序和执行遣返。获得庇护者取得居留身份。拒绝申请通常会导致遣返;如果遣返不可能、不合法或不合理,可以给予为期一年的临时准入,之后重新审查。若根据都柏林规则由其他国家负责,列支敦士登可以宣布申请不予受理并下令遣返。S 身份为来自乌克兰的人提供临时保护,不适用普通庇护程序,通常签发期限最长一年,并可延长。上学和就业须经 APA 批准;住宿、福利和保险遵循庇护法规定。S 身份不受居留配额限制,并与返乡保护安排相关。计划于 2027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修法提案目前还不是现行法律。 APA 的命令可以向政府提出异议。政府的决定通常可以在送达后 14 天内,通过向政府提出异议或向行政法院(Verwaltungsgerichtshof,VGH)提起诉讼来挑战;具体程序以法律救济告知书为准。VGH 审查法律和事实问题,行政裁量则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查。因缺少居留或入境条件而作出的遣返命令,可能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取行动,且通常不会自动中止执行。申请恢复暂停执行效力可能可行。列支敦士登没有会改变这些国家规则的行政区;市镇主要负责居留登记和普通归化中的市镇公民投票。
列支敦士登的移民法
列支敦士登移民法规范入境、居留、工作、学习、家庭团聚、保护和归化。适用途径主要取决于国籍、停留目的、住房和经济能力。外国人与护照局(Ausländer- und Passamt,通常称 APA)负责大多数居留和移民手续;政府负责某些配额、保护和归化事项。
提示
在签署承诺或开始工作之前,先根据国籍和实际停留目的选择居留途径。按照 APA 的清单准备申请,并把配额和时间限制纳入计划;确保住房、资金、保险、资格和家庭关系证明互相一致。将许可到期日、申诉期限和工作限制视为必须遵守的计划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