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的国家体制

塞拉利昂是一个主权共和国;根据《1991年塞拉利昂宪法》,主权属于人民。总统领导行政部门,担任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一院制议会制定法律并监督政府,独立法院适用宪法及其他法律渊源。国家通过各级机构、16个区、22个地方议会和190个酋长领地开展治理,正式公共行政与习惯治理并行。公共财政、监督、信息获取、采购和安全事务由专门机构依宪法和成文法处理。

提示

处理塞拉利昂的国家事务时,应根据问题性质联系具有相应职权的机构;向错误机构提出请求可能延误服务、投诉或申请。正式机构程序和酋长领地习惯渠道应分别处理;涉及资金、采购、信息获取、安全或宪法变更时,应核实现行法律、费用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