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卢森堡饲养宠物意味着持续负责动物的食物、饮水、住所、运动、医疗,以及紧急情况或假期期间的照护安排。获取宠物前,应评估物种、成年体型、性情、预期寿命、可投入时间和空间、经常性费用及兽医服务可及性。通常较安全的来源是在卢森堡或大区(Grande Région)内获授权的繁育者和获认可的收容所。进口动物应核实其身份识别、健康状况、狂犬病记录和所需文件,并在抵达后接受兽医检查。 卢森堡采用允许饲养的哺乳动物和非哺乳动物正面清单。清单外物种在获取前须取得部长许可。申请通常需说明学名和俗名、饲养原因、生物学特征、生理特点、围栏或饲养环境、气候、喂养和兽医安排。受保护物种可能还需要CITES文件。所有有毒动物,无论毒性大小,都须取得许可。繁育狗或猫,以及经营动物寄养设施或收容所,也需要部长许可。 获授权兽医是获取微芯片、护照、狂犬病疫苗、临床检查、文件核验、预防护理和治疗服务的主要渠道。卢森堡没有已确认适用于宠物的全国法定常规兽医收费标准。除非某项具体规定另有安排,饲养人通常需承担食物、用品、检查、疫苗、驱虫、疾病、受伤、老年护理、寄养、美容和遗体处理费用。 狗最迟须在四个月大时由获认可兽医植入微芯片并进行电子登记。身份识别后,最早可在十二周龄开始接种首次狂犬病疫苗;狗还需要欧盟宠物护照。主人须在狗出生后四个月内向市镇申报;新主人、迁往另一市镇或从国外抵达时,须在一个月内申报。申报须附兽医证明和私人责任保险证明。该保险为强制保险。主人须向市镇报告狗走失、死亡或转让。每年狗税至少为10欧元,具体金额由市镇决定。导盲犬和辅助犬、大公警察犬、军犬、海关或边境巡逻犬以及搜救犬可免税。 斯塔福郡斗牛梗、英国獒、美国斯塔福郡梗、土佐犬,以及外形特征相应但未登记的犬只,均属危险犬类别。饲养人须为成年人,并在获取犬只前取得部长许可。申请需要身份识别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第3号,以及由LAK(卢森堡小动物兽医协会,Lëtzebuerger Associatioun vun de Klengdéierepraktiker)提供的Hondsführerschäin理论课程证明;如适用,可通过MyGuichet.lu办理。狗须在18个月大前完成规定训练和考试。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可续期三年。还须在18个月内向市镇再次申报;若品种或类型规定要求绝育,则须实施绝育。取得许可且饲养人完成培训要求前,不得取得该犬只。 狗需要食物、饮水、照护、合适住所、活动以及疾病或受伤治疗。禁止永久拴养。临时拴养时,牵绳至少六米,活动区域至少20平方米。即使短时间也禁止笼养,禁止剪耳或断尾。在市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寓楼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服务站、公共活动场所、运动场、自行车道和健身步道,狗必须牵绳。其他地点,饲养人须保持控制,并在必要时使用牵绳;市镇可制定地方例外规定。饲养人必须清理狗的粪便。 猫通常须植入微芯片并进行电子登记。有户外活动机会的猫必须绝育;官方指引豁免农场猫。即使临时,也不得拴养或笼养猫。繁育猫须取得部长许可。未发现一般性的全国猫税或市镇申报要求。未发现现行卢森堡针对雪貂的特定标记或登记规定,但旅行仍须符合适用的欧盟宠物文件要求。其他宠物仍须符合物种适宜的饲养和照护规定、正面清单制度,以及任何外来动物、CITES或有毒动物要求。 在欧盟境内私人旅行时,狗、猫和雪貂须先植入微芯片,再接种狂犬病疫苗;首次接种须在十二周龄起进行,并等待至少21天,还须持有有效欧盟宠物护照。非商业旅行通常最多可携带五只动物。若由获授权人士携带动物旅行,主人须在五天内随行。携带超过五只动物须提供参加竞赛、展览或体育活动的证明,且动物须超过六个月龄;否则适用商业或欧盟内部动物移动规定。前往芬兰、爱尔兰、马耳他、挪威或北爱尔兰的狗须接受规定的绦虫治疗。从欧盟以外国家入境欧盟,通常需要狂犬病抗体检测、官方兽医证明,并经指定入境口岸入境。 从欧盟以外地区入境时,官方国家兽医须在抵达前不超过十天签发欧盟动物卫生证明。该证明通常适用于欧盟内部移动六个月,或有效至狂犬病疫苗到期,以较早者为准;还须提供非商业申报。边境当局可检查目的地文件。不合规可能导致遣返、隔离或其他最后手段措施。卢森堡允许某些未满12周且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狗、猫或雪貂非商业入境;对于已接种疫苗、12至15周龄的动物,在满足所需申报,或符合随同已按规定提前接种疫苗的母畜旅行条件时,也可入境。动物仍须植入芯片,并持有原产国护照。商业进口须接种有效狂犬病疫苗,因此通常不能在15周龄前进行。货运须使用获批准的边境检查站。 出售或转让所有权属于商业移动,即使饲养人声称没有商业目的也是如此。超过五只动物也会触发相关卫生证明规定。商业移动和出口须经ALVA及TRACES.NT流程。ALVA(卢森堡兽医与食品管理局,Administration luxembourgeoise vétérinaire et alimentaire)检查身份识别、适运状况、临床状况和传染病要求。申请通常须在检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提交;旅程超过八小时的,须在出发前至少两个工作日提交。出口至第三国还须符合目的地国家规定。 2018年6月27日《动物福利法》禁止不必要地杀害动物、造成疼痛、痛苦、苦恼、损害或伤害,也禁止不给食物或饮水、提供不适当住所,以及不治疗疾病或伤害。可通过MyGuichet.lu(可匿名认证或不认证),或向help@deier.lu和ALVA报告疑似虐待。应提供事实、确切地点、日期、疑似责任人,以及现有照片或文件。报告会保密处理,但举报人不会收到案件结果详情;根据农业门户网站指引,不接受匿名报告。 卢森堡没有合法遗弃不想继续饲养宠物的途径。动物变得不方便、造成损害或难以照料,都不会终止所有权责任。卢森堡及大区内获认可的收容所可提供正式转交或重新安置选择,但是否接收由各机构决定。国家会支持或资助收容所,但未发现统一的公共分配流程或单一全国接收门户。收容所须取得ALVA许可。宠物死亡后,应向兽医询问合法处理方式:埋葬或遗体处理由受ALVA监管的获授权公司负责,费用由主人承担。
卢森堡的宠物
在卢森堡饲养宠物涉及负责任地获取宠物、日常照护、健康、福利、旅行和合法转让或弃养处理。正面清单规定允许饲养的哺乳动物和非哺乳动物;清单外物种及所有有毒动物,在获取前均须取得部长许可。狗的登记、保险、税费和牵绳义务最明确,猫和其他宠物则适用各自物种的规定。跨境旅行需要身份识别、疫苗接种和目的地所要求的文件。
提示
在卢森堡,应把宠物视为长期责任,而非一次性购买。只有在核实物种法律地位、住所需求、兽医服务、经常性费用,以及假期或紧急情况下的照护安排后,才选择饲养物种。在取得动物或跨境旅行前,先办妥身份识别、许可、保险和旅行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