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实行宪政、共和、民主和代议制的国家秩序,主权属于人民。1982年1月11日的《宪法》(第131号法令)界定了国会、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职责。这些权力塑造立法、政府决策、司法保护以及公共机构的组织。公共行政、市政当局、公共财政、监督机构和安全机构在工作中适用这一框架。年满18岁的洪都拉斯公民,只要已在全国选民名册(Censo Nacional Electoral)中登记、具备资格并出示国民身份证(DNI),即可投票。初选在选举年的3月举行,大选在11月举行;国家选举委员会(CNE)负责组织选举并宣布结果。当选职位包括总统和三名指定继任人(Designados)、128名国会议员、20名中美洲议会(PARLACEN)代表,以及298个市政机构的成员。
洪都拉斯的政治
洪都拉斯的政治将国家的宪政组织与选举结合起来;选举产生国家、地区和市政层级的代表。宪法规定,国会、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是相互补充且彼此独立的权力。选举决定总统、国会议员、中美洲议会代表和市政机构成员。
提示
评估洪都拉斯政治时,应使用与问题直接相关的政府层级。在以选举日期为依据之前,先核实你是否登记在选民名册中并确认你的身份证有效;规划参与时,要区分初选和大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