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框架是 1994 年《移民法》,并由次级法令和公告补充。内政部及其移民总局负责移民管控;市和省警察局、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劳动和职业培训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及法院则负责特定程序。全国规则适用于柬埔寨各地,但地方办事处、边境口岸和现行行政指示可能影响材料、办理时间和费用。 护照入境时通常需要有超过六个月的有效期。T 类签证是单次入境旅游签证,须在三个月内用于入境,并允许停留一个月;电子签证费用为 30 美元,办理约需 3 个工作日。E 类普通签证同样为单次入境,须在三个月内用于入境,并允许停留一个月;电子签证费用为 35 美元,办理约需 3 个工作日。是否免签取决于国籍和适用协议。根据适用的入境程序和口岸要求,柬埔寨 e-Arrival 免费,须在旅行前至少 7 天或抵达时完成。 工作、经商、学习、退休或求职者通常持 E 类普通签证入境,随后在境内申请与目的及证明材料相符的延期。当地实践使用 EB、EG、EP、ER 和 ES 等类别名称,但正确类别和期限取决于目的、证据和移民决定。婚姻或家庭关系不会自动带来居留权;当事人仍须具有合法移民身份。 工作所需条件不止签证。工人通常需要劳动合同或雇主、公司证明,以及由劳动和职业培训部签发的工作许可证和工作证。雇主和外国工人也可能需要完成登记要求。未取得所需授权就工作,可能带来移民和遣返风险。 柬埔寨法律区分非移民外国人和移民外国人。移民外国人须经内政部公告认定,并在抵达后 48 小时内向负责的市或省警察局申请居留卡。住宿提供方须在 24 小时内申报住宿;变更住所须事先确认,并在 48 小时内申报新地址。居留卡首次有效期为两年,续期也为两年。移民外国人出境旅行通常需要出境和返境授权,通常最长为三个月;如有理由,最长可达六个月。逾期返境可能需要重新申请入境授权,并重新取得移民外国人身份。 投资者可能适用单独途径。依据《移民法》第 25 至 28 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简称 CDC)的投资授权可支持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取得永久居留,或按授权所载期限居留。程序由次级法令规定,执行方式和材料取决于负责机关。普通 E 类签证持有人没有普遍、标准化且可依法强制执行的永久居留安排;非投资者通常采用可续期的签证和居留安排。 公民身份由 1996 年《国籍法》规范。归化由当局酌情决定,而非自动权利。申请材料可能包括乡或 Sangkat 提供的品行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居留卡日期起在柬埔寨连续居住至少七年、申请时人在柬埔寨、能说和书写高棉语、了解柬埔寨基本历史,以及融入社会的证明。在柬埔寨出生者可能适用三年居住规则;符合条件的至少 1,250,000,000 瑞尔投资可以免除居住期限要求。归化由皇家法令批准,申请也可能被拒绝。 柬埔寨是《1951年难民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的缔约国。移民总局下属难民局负责国家程序中的庇护和难民申请,并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提供技术意见和保护监督。能否进入该程序可能取决于接待能力和地点。应保存身份证件、受迫害证据、旅行记录和其他支持材料。 常见证明材料包括护照或旅行证件、照片、签证和入境记录、柬埔寨 e-Arrival 确认、住宿或外国人住宿登记系统(FPCS)登记、居留卡、就业和雇主文件、学习、退休或家庭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医疗证明、乡证明以及投资或财务文件。具体材料包取决于申请类别,以及移民总局、外交与国际合作部或劳动和职业培训部的现行指示。 合法居留通常要求保持身份、地址和申报信息更新,遵守柬埔寨法律,并遵守任何区域或行动限制。需要时必须出示居留卡。逾期居留可能导致罚款、拘留或驱逐;非法居留本身也会构成违法状态。移民身份本身不授予土地所有权、投票权或担任公职的权利。 即使正式材料齐全,出于国家安全原因仍可能被拒绝入境。内政部长可因违法、非法入境、安全风险或无工作许可工作而下令驱逐。驱逐令立即生效,通常在 7 天内执行。可在两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可以暂停执行。若非官方英文译文与法律文书的高棉语原文不同,以高棉语原文为准。 T 类和 E 类普通电子签证的费用和办理时间已公布;居留卡、出境和返境授权、工作许可及延期费用则取决于现行公告或次级法令,以及所采用的程序。没有可靠的全国统一移民总费用。国家主管机关制定法律框架,省、市办事处和入境口岸负责许多实际办理工作。
柬埔寨移民法
柬埔寨移民法规范入境、签证、居留、工作、保护、永久居留、公民身份和遣返。访客通常持 T 类旅游签证或 E 类普通签证入境;工作、学习、退休和求职停留通常需要适合相应目的的 E 类普通签证延期。签证本身不授予工作许可,也不保证可以继续居留。
提示
选择柬埔寨移民身份时,应根据实际停留目的,并确保目的与材料及活动相符。签证有效期、工作授权、地址申报和延期日期是不同义务;仅持有签证不能避免工作许可问题或逾期居留后果。永久居留和公民身份应视为有条件、由当局酌情决定的可能结果,而不是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