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的主要自然区域包括安南山脉、北部高地、湄公河低地、河流洪泛平原、湿地、喀斯特地貌、洞穴和地下河。森林类型包括安南山脉湿润森林、中南半岛干燥森林和印度支那北部亚热带湿润森林。湄公河流域连接不同栖息地,并支持渔业、湿地和当地生计。已报告的野生动物包括247种以上哺乳动物、166种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约700种鸟类及90种蝙蝠。需重点保护的物种包括西貂羚、北白颊长臂猿、红腿白臀叶猴、安南条纹兔、亚洲金猫、大麂、亚洲象、老虎、印度野牛和犀鸟。欣南诺拥有1,500多种维管植物、536种脊椎动物和10至11种灵长类动物。该国家公园面积为94,121公顷,于2025年成为跨国峰牙-己榜-欣南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然遗产地的一部分,遗产地总面积为217,447公顷。 保护体系在国家、省、县和村庄层面运行。类别包括国家公园、自然纪念地、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区、历史和文化保护林,以及可持续自然资源利用保护林。报告总数因日期和登记册不同而有差异:野生生物保护协会于2024年记录26处国家保护区和6座国家公园;老挝国家公园门户网站则列出25处具名国家保护区,覆盖全国20%以上的面积。莫安-普乔姆沃伊国家公园于2026年8月新增后,比较数量时应注明当前官方登记册和报告日期。农业与环境部及其林业和保护区部门、省和县农业林业办事处、省县行政部门与村庄办事处,和社区、非政府组织、研究人员及私营企业共同承担职责。 主要法律依据包括2019年6月13日第64/NA号《森林法》、2023年6月20日第219/GOV号《保护林政府法令》、2023年修订的《野生生物法》,以及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和野生生物贸易管制的规则。全面保护区通常不允许日常使用,但管理、巡护、研究和依法批准的生态旅游可例外。管控使用区和缓冲区可根据适用计划允许可持续采集非木材林产品、农业活动或树木利用。村庄使用林支持村庄和家庭需要,但根据这些规则,不得为商业伐木而清理天然林。 非木材林产品包括植物或植物部分、果实、种子、树脂、蘑菇、蜂蜜和药用植物。第I至III类清单根据稀有程度、受威胁程度、CITES状态及生长或利用特性对产品进行区分。野生动物和水生资源另有法律规定。森林生态系统服务、碳活动、环境服务付费、研究、教育和休闲也可纳入管理体系。地方社区可通过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与村庄行政部门签订的保护协议参与,经县级农业林业办事处认可,并由县行政部门认证。村级森林管理计划、边界标记、护林或森林发展村、火灾管控、防止侵占和生计措施,将保护工作与当地实践联系起来。 游客可能找到徒步、洞穴、瀑布、河流、皮划艇、露营、步道、滑索、民宿和生态旅馆等活动。全国没有统一的入场费和准入条件;具体规定取决于公园、分区、管理计划、地方规则,有时也取决于项目或省级规定。研究人员须事先取得负责保护林部门的许可,并须在研究结束后6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信息获取或行政服务可能收费。自然旅游必须在国家指定区域内开展,并遵循管理计划、法律和监测要求。特许经营通常需要社会经济和生态评估、与受影响社区协商并达成协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行动计划和利益分享安排。国家级保护林特许经营须经政府批准;省或县主管部门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特许经营。超过10,000公顷的造林或非木材林产品特许经营期限最长可达50年,个别情形下可延长最多30年。 正规环境教育包括公众宣传、学校课程、生物多样性及水生或野生动物活动、政策沟通、技术培训、数据收集和监测。在村庄层面,实践培训可能涉及边界、物种迹象、防火和防止侵占。自然相关风险包括森林火灾、树木和野生动物疾病、侵蚀、集水区和湿地退化、入侵物种及气候变化。这些生态风险不同于一般灾害应急管理。主要冲突涉及森林砍伐、栖息地破碎化、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狩猎、自然产品过度利用、土地转用、基础设施、能源和采矿投资,以及旅游、本地利用、水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之间的张力。影响减缓层级依次通过避免、尽量减少、恢复以及在适用时抵消,目标为无净损失或净增益。森林资源归国家所有;地方使用取决于指定区域以及对可持续利用计划和法律的遵守情况。违规可能导致再教育、警告、纪律处分、罚款、民事赔偿或刑事判决。
老挝的自然环境
老挝涵盖安南山脉、北部高地、湄公河低地与洪泛平原、湿地、喀斯特与洞穴系统,以及多种季风森林类型。其生物多样性包括247种以上哺乳动物、约166种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约700种鸟类和90种蝙蝠,其中有西貂羚、亚洲象、老虎及其他受威胁物种。老挝以“保护林”(Conservation Forest)作为保护区的法律称谓,但准入、本地使用和执法因保护区、省、县和村庄而异。
提示
应把老挝的自然资源视为需要按地点和分区判断的问题,而不是全国统一的准入或收费制度。访问或使用资源前,确认指定区域、管理计划、地方规则和现行费用;研究或开发项目则应先取得许可。优先避免栖息地破坏、不受控火灾、过度利用和违反野生动物贸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