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协议应载明公司名称、法律形式、在格鲁吉亚的实际营业地址以及所有合伙人的身份信息。协议还应包括经营目的、管理和代表权相关信息,以及管理人员和代表人的任命与免职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哪些合伙人负责日常经营,以及公司如何对外行事。除非另有规定,通常所有合伙人均有权管理和代表公司,且每位合伙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对公司章程作出实质性修改通常需要全体一致同意。出资可以是金钱、有形或无形资产,也可以是劳动或服务。如果合伙人希望偏离法定的默认分配方式,还应明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方式。转让合伙权益通常须事先取得所有其他合伙人的书面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所有发起合伙人均须签署设立协议(包括公司章程);签名须经公证、由国家公共登记局(NAPR)或获授权的行政主体认证,或通过法律认可的合格电子方式提供。已提交的设立文件可供公众查阅,因此不应将保密的附属协议不必要地纳入其中。
公司成立前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协议(格鲁吉亚)
格鲁吉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协议将公司章程与所需的登记信息结合在一起。所有发起合伙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签署该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出资、管理、代表权、表决以及合伙关系变更事项。
提示
对普通合伙企业而言,设立协议尤为重要,因为它规范了多名承担无限个人责任的合伙人之间的积极合作。对于简单、平等的合作,法定默认规则可能已经足够,但这些规则未必适用于出资或职责各不相同的情况。由于责任属于个人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规则不明确会增加争议和责任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