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格鲁吉亚设立公司前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结构

格鲁吉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结构必须明确划分管理权、代表权以及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方式。如果合伙协议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适用法定规则:所有合伙人均享有广泛的权限,利润和亏损也按法定方式分配。

提示

法定默认规则最适用于工作量、责任和经济参与程度相近的合伙人群体。如果出资或职责不同,平均分配剩余利润和亏损可能并不合适。因此,应分别考虑管理、对外代表和经济分配,再有意识地使这些安排相互协调。

代表权

在格鲁吉亚的普通合伙(GP)中,通常所有合伙人都有权管理和代表合伙企业。合伙章程可以将这些职责分配给特定合伙人。代表规则和登记信息必须清楚说明哪些人有权在与第三方往来时约束合伙企业。

分配

格鲁吉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合伙人之间如何分配利润和亏损。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首先按出资额的4%分配股息。剩余利润和任何亏损随后由合伙人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