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均有权管理和代表该企业。合伙协议可以将这些职责分配给个别合伙人,并具体规定他们可以单独行事还是必须共同采取行动。代表权规则和登记信息必须保持一致,明确谁有权在与第三方往来时有效约束企业。因此,不应将内部职责限制与对外代表企业的权限混为一谈。合伙协议还可以规定合伙人之间如何分配利润和亏损。如果没有其他约定,首先按每份出资份额所对应的金额分配百分之四的股息。剩余利润随后由合伙人平均分配。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亏损也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因此,出资、工作量或职责领域有所不同,并不会自动导致利润或亏损的分配方式有所不同。合伙人应一并商定代表权、决策权限和经济利益分配方式,使结构与他们实际的合作方式相符。
在格鲁吉亚设立公司前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结构
格鲁吉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结构必须明确划分管理权、代表权以及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方式。如果合伙协议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适用法定规则:所有合伙人均享有广泛的权限,利润和亏损也按法定方式分配。
提示
法定默认规则最适用于工作量、责任和经济参与程度相近的合伙人群体。如果出资或职责不同,平均分配剩余利润和亏损可能并不合适。因此,应分别考虑管理、对外代表和经济分配,再有意识地使这些安排相互协调。

